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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未必妻还

2004-11-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的掌女士与张先生及其妻子李女士是门挨门的邻居。1998年11月20日,张先生以为小姨子办出国需用钱为由,向掌女士先后借款5.4万元,并写好借条,承诺1999年9月还款。此后,尽管掌女士多次向他催讨欠款,但直到2003年6月10日张先生因病去世,掌女士都没拿到这笔钱。于是,掌女士只好一纸诉讼到法院。

李女

士说,丈夫生前从未提到这笔钱款,妹妹出国是自己筹的钱。即使有债务,也是丈夫生前的个人借款,应以丈夫的遗产来清偿。而且掌女士所持的借条上是姓“章”,而不是姓“掌”。

掌女士强调,这笔债务是在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姻存续过程中产生的,妻子不可能不知道。借条上写的也是姓“掌”,只是写得潦草了些。

日前,静安区法院在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是一方个人债务或用于个人消费的,则可以不由对方承担。

根据掌女士所述,张先生的借款原因是为他人办事,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个借条上是谁的名字和本案无关,掌女士对该笔债务要求李女士归还,法院难以支持。但掌女士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新民晚报》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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