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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优厚退出”是明智之举吗

2004-1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消息,武汉市11月18日发文件规定: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者,将根据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档至3档工资;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年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此规定首开先河,引起方方面面的关注。11月27日的《工人日报》刊登了一组文章。

公务员自愿退出应予补偿

这是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有益探索。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十年来,考录、交流、培训等机制逐渐健全起来,机制建设最滞后、改革难度最大的就是退出机制。在政府职位稀缺、特别是领导职位有限的情况下,“能进不能出”与“能上不能下”这两个并行的突出问题客观上压抑了一批年富力强的公务员,使政府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合理配置,成为公务员制度改革的“瓶颈”制约。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完善,有助于破解“庸人占位、能人懈怠”的难题。

对公务员自愿退出发放一些补偿金是合情合理的。也客观上扩大了“出口”的力度,有利于公务员队伍建设。

(《新京报》11.23杨波文)

  不宜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

公务员的工资是依靠国家税收来支撑的,而税收取之于民,要进行成本核算。一个公务员只能在其完成了对政府的服务年限,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退休工资。如果只是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年龄较大就拿到了本不该得到的补偿金、退休工资,那就在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最终让纳税人承担了额外负担。

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可能掩盖两大问题。一个是进口失控,不该进来的人进来了;一个是出口不畅,该出去的人出不了。于是,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让这些公务员早点出去,政府财政支出的雪球越滚越大,公众负担越来越重。

(《中国青年报》11.25杨涛文)

  质疑辞职补偿金的合理性

相比于其它职业,公务员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由财政供养的岗位,公务员辞职补偿金的来源,只可能是财政拨款,这笔支出该不该给,作为纳税人,有权追问这笔支出的合理性。目前的现状是,纳税人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并没有多少决定权。所以,辞职补偿金制度的出台,也就成了政府单方面的行为,其合理性必然受到质疑。同时,推行辞职补偿金,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有可能达不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政府官员拥有足以影响市场的权力,鼓励公务员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有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的扩展和“期权力”的泛滥。在这样的社会现实面前,给公务员以补偿金,鼓励他们辞职办企业,绝非明智之举。

(《新京报》11.24江城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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