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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守店遇害算不算工伤

2004-12-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从2000年10月起,家住重庆市万州区的退休老人邓学善被万州区电报路“步步高”手机店的个体工商户冯天胜聘用,夜间为其照看门面。2002年10月18日深夜,程光伟、任江、代正超、许光祥4名犯罪嫌疑人潜入步步高手机店实施抢劫,将被惊醒的78岁老人邓学善残忍杀害。

邓学善被杀害后,同年10月24日,他的3个女儿

向万州区龙宝移民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性质认定的申请。2004年1月13日,该局作出认定书,认定邓学善夜间看店值班时,遇犯罪分子入室抢劫致死,属因工死亡。按照有关工伤的劳动法规,手机店主冯天胜应向死者的家属赔偿一大笔钱。

对此认定冯天胜不接受。于是,他向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议。2004年5月24日,该局作出复议决定,认定邓学善系退休职工,已经78岁,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男性16岁到60岁的劳动年龄,依据相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遂撤销了龙宝移民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死者的工伤认定。

“父亲是在工作时身亡的,怎么不是工伤?”邓学善的子女一纸诉状将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万州区法院,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了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邓学善与冯天胜作出的劳动工伤行政复议决定,要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劳动法》在劳动者的资格能力方面,除限制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条件的限制,允许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劳动法》未禁止60岁以上公民从事劳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学善无劳动能力资格,与店主冯某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工人日报》11.29李国 李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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