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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摄违章法庭判无效

2004-1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3月5日,广州市民赖先生收到交警机动大队的处罚决定书,称赖某在200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5分驾车经广州大道中某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行车,要处以100元的罚款。

交警方面出示的证据,就是市民孔某拍摄的赖某所驾车辆违章的照片。赖某认为,交警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对他处罚,因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交警部

门的调查权。为此,赖先生两上法庭。

此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时,赖先生曾经提出判令警方撤销奖励市民“拍违”的通告的请求,但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出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不对《通告》审查。

赖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民拍违”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其理由是,赖先生在复议期间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自己确有违章驾车的事实。

但在证据方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交警方作为证据使用的违章照片是市民孔某依据《通告》拍摄到的,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因此,在本案中,市民孔某拍摄的违章照片只能作为上诉人涉嫌违法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 《北京青年报》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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