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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死亡赔偿金如何算

2004-1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7月27日凌晨,45岁的钟某骑自行车在上海市浦东三路行驶,遭一辆大货车撞击身亡。9月9日,钟某的家人将肇事车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46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钟某虽是农村居民,但生前家住浦东新区,且是美发美容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因此,应属于市区居民范畴,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

003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年收入14867元计算,20年共计297340元。被告则认为,钟某系农业人口,死亡赔偿金额应按照上海市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20年共计1331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死者生前的户籍身份情况计算。死者钟某生前虽从事个体经营,但户籍身份仍是农村居民,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上海市200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共计133160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解放日报》12.9 东亮、严剑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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