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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撞车谁之责

2004-12-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11月18日,年过五旬的李女士骑着电动车沿上海普陀区祁连山路回家。25岁的货车驾驶员张某途经祁连山路,见前方堵车,就把车停靠在一旁的非机动车道上,从车头前面横过非机动车道,下车买烟。此时,李女士恰巧骑车经过,人车相撞,行进中的李女士倒地受伤。经医院鉴定,李女士腰椎粉碎性和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

残。李女士遂把张某和他所属的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

近日,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所属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原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解放日报》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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