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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诽谤”将前妻告上法庭

2004-12-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春节,江苏省直机关公务员陆大明与在南京江北郊区一化工厂工作的肖梅结婚。新婚之夜,陆大明几次欲与新婚的妻子亲近,都没成功。在此后的日子里,陆大明又多次企图与妻子行房事,但肖梅都很冷淡。

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裂痕越来越大。单位的同事来做工作,肖梅便口无遮拦地对外人讲,丈夫“性无能

”。羞愧中,陆大明悄然来到南京一家医院做了检测,结果一切正常。后来,二人终于分道扬镳。但是,由于“性无能”名声在外,陆大明试图再婚,却屡屡受挫。

2004年5月9日,苦闷中的陆大明以肖梅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其告到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并诉求肖梅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6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专家认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它涉及到人的重要的人格利益。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夫妻共有的隐私,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就是对另一方的侵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

此案中,肖梅如果捏造事实公布陆大明的“性功能一点不行”,就直接侵犯了陆大明的“名誉权”,如果陆大明性功能真的不行,就侵犯了陆大明的隐私权,其结果降低了社会对陆大明名誉的评价。此案中,看上去是肖梅在谈自己的性感受,但由于扩散、传播,实质上还是损害了陆大明的社会评价。

专家说,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许多地方法院对以“没有快感”而提起的离婚诉求一般不予支持。

(《民主与法制》2004年第12期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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