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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赔偿:城里人乡下人就不一样?

2004-12-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 ,要以受害人的身份差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笔者认为,这种以身份差别为依据的区别赔偿违背了法律的平等原则。这一标准主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等个人因素。

在实践中,区别赔偿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当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区别

赔偿极易造成公民法律负担的失衡。山东省200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8399.9元和3150.5元,相差1.66倍。依照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就是说,一个农村居民侵害了一个城镇居民的生命,他要用53年多的收入才能支付一个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反之,一个城镇居民只需7年半的收入即可支付一个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

贫富之别是客观的,法律无法统一人们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水平;但人格平等是同等的,当任何人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都应当给以相同的保护,不管受害者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

 (《南方周末》12.9孔繁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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