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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疯女人为“妻”构成强奸吗

2004-12-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7月,以蹬三轮车为生的郑德富(化名)在北京车站待客时,发现候车室的台阶上有一位30来岁的女子,此人虽头发蓬乱、衣服也脏兮兮的,但面孔白皙,且能说一口标准的普通话,只是答非所问。郑德富看其嘴唇干裂,便买来一瓶矿泉水和四个烧饼给她,对方感激地说过一声“谢谢”,便狼吞虎咽地吃起来。

在郑要离开时,女子主动坐上三轮车,开始郑想把她撵下车,可转念一想,自己36岁仍打着光棍,不如把这疯女人带回家……

在郑德富的关爱与照顾下,疯女人似乎对郑德富产生了特殊的感情,每次郑德富跟她做起“那事”,不仅配合,而且表现得十分兴奋。郑德富外出拉活,便将她锁在屋里。她也不吵不喊,乖乖地待在屋里等郑德富收工回来。今年7月的一天,郑德富的三轮车丢了,想偷一辆车,被联防队员发现,警方对其住所搜查,发现了疯女人。

疯女人叫王秀娟(化名),9年前受刺激患上了精神病,离家出走已有7年。在四处寻找没有结果后,其夫已另组家庭。王秀娟的家人表示,如郑德富愿继续照顾王秀娟,他们同意将郑德富与王秀娟一起接回家,让二人共同生活。

目前,当地警方只是对郑德富取保候审,但能否给其定罪却成为了困扰公安机关的难题。

北京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法学博士许兰亭认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否愿意不是构成强奸罪的要件,郑德富的行为可以认定已构成强奸罪。

而律师耿欣认为,是否定罪应有一个时限。即要等到王秀娟的病被治好后,在她的精神状态正常后,看她是否还能接受郑德富。如果她还要一如既往地和郑德富在一起,那同居期间,郑德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就不应构成犯罪。

海淀检察院侦察监督处处长邢小兵说,也许郑德富在与王秀娟发生性关系时有违背她意愿的时候,但从总体来讲,他的“收妻”行为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对王秀娟本人也可以说没有造成伤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定罪的话,就过于严厉了。(《法制晚报》12.17冯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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