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市民权利与城市美丽应和谐统一

2004-12-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沈阳市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一条新规定:“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凡是违反了上述规定,将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某些物品,可能会有碍市容,也可能是与

现代文明不尽合拍。尽管如此,拥有公权力的城市管理者,却不能以此为理由,随意强行剥夺这种私权利,更不能对使用这种权利的市民进行处罚。否则,便是一种背离现代文明,甚至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道理很简单,如果临街建筑物属于市民私人所有,那么,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市民完全有权利随意使用。对此,城市管理者不能以任何名义强行干涉。毕竟,在未经房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公权力的脚步,不可以随意踏进私权利的世界。使市民生活在私权利随意被剥夺的城市里,即便市容美若“金玉”,其实质也只能是一堆“败絮”。(《新京报》12.24尚飞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