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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一些地区视教育法规为“儿戏”

2004-12-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育公用经费必须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省级教育支出应占财政支出的15%,市(州)级教育支出应占财政支出的20%,县级教育支出要占财政支出的35%。

事实上,一些西北

贫困地区,几乎没有几个地区能够真正保证按照这样的比例投资教育。青海省海南州2003年所辖共和等5个县没有一个达到应该用于教育的财政支出比例,5县平均少13.1%。这种现象在西北各地较普遍。

甘肃省武威市教育局副局长蒋珍学说,虽然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县公用经费还是没有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有的虽然列入但拨付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

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在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有的富人用4头奶牛雇穷人家的孩子用来代替自己的孩子上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贫困山区的回族家长往往只让男孩子上学,女孩留在家中。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在违法,且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制裁。

违反义务教育法在各地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但是违反了就违反了,没什么处罚措施。青海省人大发现海西州德令哈市应该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资金被挪用严重,便对其作出了通报批评,这已是“最严厉”的处罚。有些省、市县,虽多次上“黑榜”,现在还照旧干。

有关人士建议,应该加快政府决策向立法程序推进的步伐,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来保证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快速发展。

(《新华每日电讯》12.23黄会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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