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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公证”让人尴尬

2006-0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爱情保证”不受理

上海25岁的赵小姐与徐先生恋爱四年,赵小姐想结婚,可有过一次失败婚姻经历的徐先生心有余悸:女友是否因为看中自己有钱才急于结婚。为让男友放心,赵小姐立下一份“爱情保证书”,主要内容为:何时登记结婚、何时生小孩等重大问题绝对听从徐先生;在感

情上绝对忠诚于徐先生,不干涉他与前妻、儿子的来往;不干涉他的生意和经济;所有开支均在他允许的数额内合理使用等。“爱情保证书”还承诺:如果不能做到以上保证,退还徐先生给予的一切钱物。

赵小姐拿着“爱情保证书”到公证处要求公证,但遭到拒绝。公证员表示,这份“爱情保证书”的内容虽不违法,但不在国家规定的公证范围之内。

“父子断交”遭拒绝

日前,赵老伯和儿子两次为断绝父子关系闹到公证处。

老伯身患癌症,每月医药费用高达数千元,大儿子因长期与父亲关系不好,拒绝支付医疗费,并以自己经济条件不佳等为由,提出让妹妹一家承担父亲的医药费用。赵老伯当即立下字据,要求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双方闹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员“做个了断”。

公证员认为,要求断绝父子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公证范围,因此不能予以公证。

“分手索赔”无效力

姜先生和谢小姐两年前订婚时签订了一份“分手责任协议”。协议约定:自订婚始,一方如果抛弃另一方,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必须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10万元。

不久前,谢小姐突然不辞而别,到外地工作,只留给姜先生一封提出分手的信。姜先生拿着“分手责任协议”向谢小姐的家人索赔,不料对方根本不认账。姜先生赶到公证机构,要求对手头的这份协议进行公证,却被告知 这份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解放日报》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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