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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凸显六大变化

2006-01-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备受社会各界瞩目。公务员法凸显六大变化

一公务员扩大到七大机关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意味着,公务员范围将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

、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引入“聘任制”

公务员法中首次明确机关设立可以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这样一来,对于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用人单位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来做。

三分类管理模式冲破“官本位”

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以从制度设计上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

四公务员戴上“紧箍咒”

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和管理措施,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退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领取兼职报酬;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下海”先要“冷冻”2到3年等。公务员已不再是“铁饭碗”。

五明确工资增长新机制

公务员法除了对公务员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工资水平有了规定,以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待遇具有稳定的和良好的预期。

六强调公务员权益保障

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等等。

(《北京青年报》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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