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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破案反倒成了“强奸犯”

2006-01-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3月20日,安徽省霍邱县某镇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警方立案后,于4月13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为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公安机关找到当地中学请求予以协助,找几名与朱某年龄相仿的初中男生参与“混合指认”。

当晚,该中学指派一名老师带领6名初中男生来到公安分局,6学生按照要求手举号码

牌和嫌疑人朱某一起排成一队由受害人指认,整个过程被公安机关用摄像机录下来。

4月16日,电视新闻报道了这一事件,在电视画面中,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朱某面部作了某种程度的技术处理,而同样是未成年人的6名学生脸部却未作任何处理。虽然时间只有2秒,还是有不少同学和熟人认出了他们,于是不时有人开玩笑地称他们为“嫌疑犯”和“几号强奸犯”。

尽管当地公安分局于7月2日向学校发出建议函,建议对6学生表扬,6人还是以公安分局、电视台、学校损害了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为由,把3单位诉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作为具有侦查权力的公安机关,要求6学生协助并拍摄录像形成资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向电视台提供资料时有义务提醒对方注意作相关技术处理;同时,电视台更应尽到注意义务,对6名学生面部进行技术遮挡。两单位的行为侵犯了6学生的名誉权。而学校只是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为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一审判定该公安分局和电视台共同向6学生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6万元。(《人民法院报》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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