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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您把握住房产权了吗

2006-01-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年近六旬的张大爷将自己的两套私产房屋卖掉后,又添几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儿子结婚,将房产权写在儿子名下。没想到,两年后,因为儿子有外遇,与妻子协议离婚,房产权判给女方。

张大爷以房屋产权和居住权受侵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该房屋产权归己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属的

合法凭证,房屋产权人与出资人是两个不同概念,既然房产证上是儿子的名字,即使张大爷能够证明自己为购置房屋的出资人,也不能取代他的儿子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张大爷的诉请。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可以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但是律师指出,老人对自己出资或借资给子女买房,必须保留证据,否则会留有后患。参与出资购房时,应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契证上,或订立书面出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自己拥有权利;或与子女订立有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而后再将所购房赠与子女。如果借资帮子女购房,要由子女的配偶出具借款凭证。这样,如产生纠纷,才能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老人天地》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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