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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亟待完善

2006-01-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一般有四个: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也不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途径。而劳动仲裁则是提起诉讼必经程序,即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就不受理起诉。同时,仲裁裁决和法院的裁判,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近些年来,劳动争议仲裁中存在一

些弊端:

一、劳动仲裁案件立案门槛高,导致许多劳动者告状无门。如有的仲裁机关立案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企业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提供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等,将许多劳动者挡在劳动仲裁之外。

二、劳动仲裁收费高,有的甚至比诉讼费标准还高。

三、劳动仲裁结案难。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最长延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实际情况是有的案件一拖几年,直到拖得当事人不耐烦、不去找为止。

四、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执行难。一些被诉企业原本经营就不景气,待裁决结果作出时早已“厂走楼空”,裁决书成为无法兑现的仲裁白条。

五、解决劳动争议的资源浪费严重。

有关人士建议:制定统一的最低收费标准和仲裁减免费制度;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错案追究制,迟延受理、审理追究制,使地方劳动仲裁机关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人日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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