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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的关键

2006-01-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的钟女士和朋友们一同在歌舞厅唱歌,突然,座位上方的天花板漏下水来,她立即起身躲避,可是水已经漏到地板上,钟女士重重地滑倒,造成腓骨粉碎性骨折。钟女士将歌舞厅告上上海卢湾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歌舞厅方称,原告的确是在消费过程中摔倒,但原因并不是歌舞厅漏水,而是原告饮酒

过量不慎摔倒。

法院认为,钟女士在歌舞厅的消费票据、证人证词,以及医院的伤害鉴定,都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因为自身过错。法院判决支持钟女士的赔偿请求。

钟女士赢得官司,证据起了关键作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提供的证据有:案发当时的证人证言,公安或相关部门的处理询问笔录,医院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等。 (《新民晚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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