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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如何定罪

2006-01-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5月6日凌晨3时许,吴小祥、雷进趁人们熟睡之机,携带匕首、螺丝刀、铁钳等工具,潜入两处私人住宅进行盗窃。其中,他们在一家住宅盗得现金860元,在烟台市芝罘区南河南崖小区入室盗窃时,被公安巡逻人员发现,当场抓获。

近日,两名被告人吴小祥、雷进分别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层检察官发现,入室盗窃犯罪的涉案人员在作案时往往会因被发觉而转化为抢劫或故意伤害行为,不但危害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盗窃的数额较少,未达到起刑点,往往被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山东律师宋培风则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入室盗窃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本意。再者,同是入室盗窃,数额较小的行为,在有的法院不被判刑,在另外的法院则被判了刑,这样的状况有损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他呼吁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早日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日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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