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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受药商回扣被判受贿

2006-01-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7月至2003年2月,安徽阜阳药商张某(另案处理)在与颍上县人民医院药品购销的经济往来中,以赞助费的名义,先后8笔送给颍上县人民医院回扣款62.7万元,该款被医院用于购买救护车2辆、病理切片机1台、冷冻离心机和放免仪各1台、普通桑塔纳汽车1辆。

2000年至2002年,颍上县人民医院在与阜阳药商朱某的药

物购销过程中,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受朱某药品回扣款4笔,计27.35万元,用于购买彩超机、脑病治疗仪、视频脑电机及操作系统各1台。

以上两笔“赞助费”既未入单位业务账,所购设备及车辆也未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构成单位受贿罪。近日,颍上县法院判处颍上县人民医院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救护车、医疗器械等予以追缴。(《人民法院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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