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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10万元为恶作剧埋单

2006-01-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女经理突然成应招女郎

娟子是天津市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2005年6月的一天,她接到一中年男子的电话,语气极其轻佻:“你是娟子吗?”

因为业务上往来,很多老客户都这样亲切地叫她,娟子便不假思索地回答:”我是!”不料,对方“嘿嘿”坏笑几声。娟子觉得蹊跷,但出于

职业习惯,还是很有礼貌地问对方:“请问先生有什么事吗?”

对方向她提出了“一夜情”的要求。

哪来的无聊男人,一定是酒喝多了。娟子想着,没好气地冲对方说了一句:“你打错了!”然后挂断了电话。

娟子哪里知道,烦恼才刚刚开始。随后,她的两部手机不断接到全国各地甚至国外的电话和短信,内容都很露骨。深更半夜时更是肆无忌惮,张嘴闭口就是“你寂寞吗”。为此娟子非常苦恼。但出于工作需要,她又不能关闭手机,也不能更换手机号码。

这些陌生人怎么会知道自己的手机号码?莫非有人陷害自己?

娟子想到了报警。可是,警察仅凭自己提供的一些手机号码就能立案侦查吗?恐怕不能。于是,在接下来的一次电话骚扰中,娟子耐住性子与对方周旋:“你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码?”

对方嘻嘻笑答:“你不是在‘应召女郎’网站中留言了吗?”

“‘应召女郎’网站留言?”娟子一头雾水。平时忙于家庭和工作,娟子没有闲暇时间上网。这次,为了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娟子专门抽出时间上网找到了那个“应召女郎”网站。很快,在这个网站的留言簿上,她看到了两条署名为“娟子”的留言。留言这样写道:“我是个漂亮的少妇,我很寂寞,请联系我。”留言下面赫然便是自己的手机号码。

到底是谁在网站上发布了这种令人作呕的留言?

就在娟子一筹莫展之时,在浙江宁波一家寻人网站工作的高先生看到署名为“娟子”的留言后,凭着职业敏感意识到这不应该是“娟子”本人留的。于是,他用专业手段查出了该条留言的IP地址后,立即打电话告诉了娟子。

随后,娟子向天津市河西区某派出所,递上了相关证据和两个IP地址。

诽谤者竟是昔日同事

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锁定了两个IP地址的具体位置,它们均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某大厦的一个单元房内。该单元房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宿舍,里面住着3名青年女性。

办案民警传唤了这3名女孩,但她们都矢口否认登录过“应召女郎”网站,而且,她们也不认识娟子。她们还称,平时很少有外人来她们的宿舍。最近,只有小洁的男朋友赵强经常来,不知他是否用过这台电脑。

民警当即决定传唤赵强。

赵强,28岁,毕业于某名牌大学,文质彬彬,和小洁在同一家公司供职。当办案民警讯问赵强有没有在网上发布“一夜情”信息时,赵强痛快地承认了。

原来,5年前他俩是同事。公司打算给员工配备手机,派赵强和另外一名员工去买。公司给娟子配备了两部手机,而且号码相连,和赵强的手机号码也相连,赵强为此记得特别清楚。加之娟子是业务经理,气质不凡,当时在赵强眼里,娟子就是自己今后择偶的标准。

离开这家公司后,赵强过得并不如意,几经辗转,应聘到了现在的这家公司。然而,公司内部的竞争压力,使他时常有一种莫名的烦躁。为了给自己减压,赵强常去一家网站的一个叫“美丽相逢”的聊天室聊天。2005年6月的一天,他来到女朋友小洁的宿舍,无意登录了“应召女郎”网站,他看到许多关于“一夜情”的留言后,以娟子的名义发出“一夜情”的“邀请”,并留下了电话号码。

赵强对办案民警说:“我没想到问题会这么严重,我以为网络是虚幻的,不会有人当真,我没想到真会有人给她打电话。”

根据法律规定,诽谤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公安机关依法释放了赵强,又将双方通知到派出所,要赵强当面向娟子道歉。

恶作剧赔了10万元

2005年9月,娟子一纸诉状将赵强告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控告赵强在网上散布诽谤性信息,希望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自己各种损失2万元,公开赔礼道歉。

随后,法院依法对赵强进行了刑事拘留。

赵强的父亲是一家企业的退休干部,母亲是退休教师,两人都已年届70岁。知道儿子出了这事以后,患有心脏病的父亲住进了医院。

此后,赵强的母亲给办案法官和娟子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对方提什么条件,我们都答应,只要不追究赵强的刑事责任,我就是砸锅卖铁卖房子,也心甘情愿……”

这封信打动了法官,也感动了娟子。依照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解决。双方终于又坐在一起,达成了和解协议:赵强赔偿娟子10万元,娟子撤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赵强虽然受过高等教育,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其制造的恶作剧,不仅伤害了他人,也险些误了自己。因此,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要遵守法律,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制与新闻》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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