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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房产翁媳上公堂

2006-01-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6年,上海闵先生工作单位为其提供了一套可优惠购买的房屋。闵先生出资7.57余万元,买下了这套建筑面积97.95平方米的房子,与儿子闵某、儿媳朱某住了进来。

2002年4月,该房屋以闵先生为唯一权利人进行了房地产产权登记。

2004年9月,小夫妻离婚闹上法庭。儿子闵某陈述说,该房屋虽以父亲名义购

买,但妻子朱某为此曾向他人借款6万余元,认为父亲和自己一家三口对该房屋均有份。

2005年5月,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析产分割。在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1996年6月的市场售价为10.8万元,2005年6月的市场价格为39.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朱某、闵某夫妇因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对讼争房屋也拥有所有权。闵先生当时享有福利性质的购房优惠,对该房屋资产的形成有近30%的贡献;余下的约70%的房产价值是通过朱某、闵某夫妇的现金出资实现,故3人应按此份额共有该房屋。近日,上海南汇区法院判决,公公应当付给儿媳夫妇房款27.44万元。

法官点评:房地产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被登记房地产的所有人,没有登记但实际出资购买了房地产的人,也可以是房地产的所有人,析产时应有份额。(《新民晚报》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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