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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误写借条没有佐证败诉

2006-02-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3月2日,上海江先生向黄先生借款1.5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口头约定3个月归还。但江先生未按期归还借款,黄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将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江先生辩称,因为黄先生在自己的鱼塘里排污,所以向自己支付了1.5万元作为排污费。自己向黄先生出具借条是笔误,实际应该写成收条。

法院审理认为,

江先生向黄先生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现江先生认为出具借条系笔误,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1月27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作出判决,江先生应归还黄先生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人民法院报》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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