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未成年人刑案教育为主

2006-02-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务,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北京青年报》2.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