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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夜饭“泡汤”谁之过

2006-02-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2月3日,王先生向春秋航空公司订购了一张今年1月28日上午7时15分上海飞往山东青岛的打折机票,票价为480元。

不料,1月15日王先生上网查询航班时刻表时,却意外发现航班时间出现了重大变化。1月28日春秋航空公司飞往青岛的航班将于傍晚18时10分起飞,比原来的出发时间整整晚了11个小时。“1月28日是

大年夜,我已和我母亲说好中午前就到家,吃好午饭后全家陪我去拜祖坟……现在这么一来,不仅什么都干不了,而且可能连团圆饭都吃不上。”当即,王先生致电航空公司。公司回答他,如无法接受变化可以选择退票,公司会支付全额票价。

这番话让王先生气愤不已:“现在,所有航空公司春节期间的票价都已恢复到原价销售,就算这家公司按折扣机票全额退给我480元,我到哪里去买同样便宜的机票?我的损失谁来负责?”

上海蒋先桂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当旅客拿到航空公司折扣机票的全额退款,却因时间因素已买不到同样便宜的机票时,作为违约方的航空公司有义务对旅客另行购买的机票差价,承担赔偿责任。如旅客与航空公司不能就此协商一致,那么旅客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解放日报》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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