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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需按规定程序

2006-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陕西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接到涉及劳动争议信访案件264件,其中除名争议纠纷案占63%。记者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很少采用解除劳动合同或利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简单地采用除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致使职工四处上访,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1994年,西安某工贸

公司女职工韩某,被单位通知回家待岗不发生活费,待单位效益好时,再回单位上班。此后,韩某多次到单位要求上班,单位都以没有生产岗位为由,叫她继续待岗。直到2004年韩某到单位要求上班时,领导答复:你已被除名。韩某索要除名决定,答复说:不能给你。韩某不服,到市总工会上访。此后韩某申请仲裁后到法院,法院依法撤销了除名决定,由单位为其补办了“三金”手续,补发生活费12000余元。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仍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直到2005年底这场除名争议才算了结。

按有关规定,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除名处理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进行:一是依照职工旷工的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二是结论材料应当面交给本人看,允许违纪职工申辩,保证违纪职工享有申辩权,且不得遮掩、隐藏。三是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无悔改表现的,由企业厂长提出对违纪职工除名的处理意见,征求单位工会意见,提交厂长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对违纪职工进行除名处理。四是作出除名决定后,制作除名处理通知书。五是要及时依法送达。(《工人日报》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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