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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寻子是否有法律效应

2006-02-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国庆期间,33岁的王小林从打工的西藏地区回到家乡重庆丰都。

一天,夫妇俩在县城闲逛时,发现电线杆上有一寻人启事:“黄明明,男,3岁。于2004年10月4日下午在丰都名山镇某菜市场附近失踪……如有知情者或提供线索者,找到黄明明后酬谢人民币两万元……”王小林夫妇看后并未在意。

2004年1

0月中旬,王小林的表姐从河北回到丰都,家人聊天时,表姐说到听说有人要往河北贩卖孩子,价钱已经谈好,王小林仍未在意。

数日后,王小林去丰都县高镇再次看到那则寻人启事,心想,莫非那个丢失的孩子与表姐说的贩卖儿童一事有联系?当天晚上,王小林给已回到河北的表姐打了个电话:“表姐,那个人贩子是否到了河北?真要卖小孩吗?孩子有什么特征?”对方答:“好像是单眼皮吧,大概3岁多点。”

王小林放下电话和朋友李平商量,决定先接触一下孩子的父亲。当天下午,王小林和丢失孩子的父亲黄军在丰都车站见了面。黄军承诺:“只要你帮我找到孩子,我便兑现酬金。”

2004年12月5日,王小林和黄军一起到派出所报案。王小林把自己知道的线索告诉了民警,并提供了河北表姐家的电话。

派出所所长当即给王小林的表姐打电话,证实确有个小孩被拐卖到了河北,并与黄军的小孩相似。孩子在河北因价格没有谈成,现在好像被卖到广东去了……

2005年1月10日,两地警方联手成功将孩子解救出来,经确认被拐卖的孩子就是黄军的儿子黄明明!

找到孩子的黄军,心里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但他再也没有和王小林、李平联系。

王小林给黄军打电话,黄军说:“你只提供了线索,是警方帮我找到孩子,再说我找孩子也用了很多钱。”王小林说:“你应该记得当初寻找孩子的承诺吧?现在孩子找到了,你应该守信用。”然后,王小林把银行卡号告诉了黄军,希望他遵守承诺。

一个星期后,王小林去查银行卡上的钱,结果发现只有2000元。此后,王小林多次与黄军联系,电话始终不通。

2005年4月21日,王小林在报上看到拐卖黄明明的陈以良和陶术梅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的消息,再次勾起了王小林心中的“旧账”。王小林和李平一纸诉状将孩子的父亲黄军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承诺偿付1.8万元线索举报费。

寻人启事设下的悬赏,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重庆市律师周永强认为,黄军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悬赏广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本文除罪犯外均为化名)

(《工人日报》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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