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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老”纠纷孰是孰非

2006-02-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2月11日,李圆将父亲送至哈尔滨市一家托老所。当年11月9日晚,李圆的父亲把窗户打开,想放一放味,另一名老人感到外面风大,就起床把窗户关上了,李圆的父亲很不高兴就又把窗户打开,两人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起来,结果造成李圆的父亲骨折。经医院诊断,李圆的父亲伤情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

12月

1日,李圆将父亲送回托老所,并要求托老所给予赔偿。托老所表示,李圆父亲的伤是因和另一老人打架造成的,赔偿应该找打他的人要。一时之间,双方争执不下。

针对以上情况,该市闻明律师事务所李秋菊律师表示:正常来讲,受伤者的赔偿责任应该由直接对他实施侵害的行为人承担。但是,因为老人是在养老院里受伤的,那么养老院在未尽职责的范围内,也必须承担补偿责任。因为,养老院在平时没有对老人做纪律要求;在发现两个老人性格不和常有摩擦的时候,没有进行调和、解决;听到老人争吵时没有及时制止,而使矛盾激化等,这些都表示托老所在服务上存在问题,所以在赔偿方面,托老所要承担一部分。

目前,很多养老院的老人平均年龄都是70岁以上,有的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很容易出问题。作为子女,应该维护自己和老人的权益,但同时也要明白,多数养老机构只负责老人的一日三餐和日常护理,他们的服务取代不了子女的赡养。对于家有老人在养老院的子女应该注意与养老院签订正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医疗档案、明确责任条款、确定赔偿细节,最主要的还是要多抽时间去探望老人,了解他们的各方面状态,掌握养老院的服务情况,避免发生意外。(《中国老年报》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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