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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精神病人的权利

2006-03-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送审稿)》中规定,有对精神病人予以侮辱、遗弃、开除、取消学籍等歧视性对待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处以行政、经济乃至刑事处罚。

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精神病人的权利也和其他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样,受到我国宪法及其

他各项法律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到传统和蒙昧观念的影响,精神疾病尚未和其他各种疾病一样,被科学地视作广义的身体疾患,而是被看作某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怪异现象。这种文化氛围会通过各种复杂的包装、变异,落实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歧视性制度或“潜规则”,如对精神病人的除名、开除、取消学籍,或以各种借口对已经治愈的精神病人不予安排工作等,在许多企事业单位或大中学校中,都有成文的规定或不成文的惯例。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既不符合善待精神病人的人道原则,也有违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障。

《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如果能够得到切实落实,则那些特定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将会得到比较好的保障,他们将会更好地被社会接纳,而不是被社会所拒斥而成为永远的边缘群体。但对于更大量的精神疾病患者,还需要有更广泛、更深层的关注和关怀。(《北京青年报》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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