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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法规遭遇尴尬

2006-03-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办法要求:“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但长期以来,适龄公民的法律尽责率却不足50%。

在北京,600多万符合义务植树条件的公民中每年就有一半人未履行植树义务,以一年一人种3棵

树计算,北京每年就少了一片约900万棵树的树林;在山东省烟台市,每年至少有一半以上的适龄公民没有履行植树义务。二十多年来,烟台人共少植树一亿多棵。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法定义务大面积落空呢?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周力军处长指出,据调查,在全国还有不少适龄公民没有把义务植树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来看待,如对义务植树是否为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回答正确率只有33%;每年都能组织适龄公民参加植树的单位,为64%,有时组织的单位,为26%,从未组织的单位,占10%;许多适龄公民因其所在单位流动和不确定因素,形成义务植树无人管理的状态。除此之外,全民义务植树法规实施了20多年从未修改过,严重滞后的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制日报》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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