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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铁路被撞残属工伤吗

2006-03-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6年9月19日下午,南京张女士骑车下班,在经过板桥街与古风铁路专用线道口时,被一列行进中的火车撞伤,造成下肢残废……从2001年开始,张女士就为工伤认定四处奔波。后来,她被告之,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将火车界定为“机动车”,故张女士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

去年,张女士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成功。日前,张女士向白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其为工伤。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在南京并非首例。去年年底,白下区法院曾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判决。该案当事人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职工王某,在下班穿越铁路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撞死。事故发生后,王的母亲为她申报工伤。但省市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以火车非“机动车”为由未认定其为工伤。为此,王的母亲告到白下区法院。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机动车”,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而火车系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的运输工具,不属于机动车。因此,王某之死不属于法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据此,该院一审驳回了王某母亲的诉求。

办理该案的法官说,她非常同情王某。但作为法官,她找不到判其胜诉的法律依据。江苏省高院一位法官认为,对法律的一些空白点,法官确实可从“立法本意”上进行自由裁量。但对“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来说,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如简单以“立法本意”为由进行自由裁量,缺乏说服力。(《江南时报》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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