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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亲遗产就应“父债子还”

2006-03-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州市萝岗街供销社与张某于1997年11月20日签订了借贷合同,张某向供销社借19933.13元。至2004年7月,张某总共归还12500.90元,剩余7000多元尚未支付。不幸的是,张某于去年5月病故。张某的儿子小张以不知情为由拒不承认借款合同,拒绝继续向供销社偿还剩余款项。供销社遂向萝岗街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

查,小张继承了父亲张某的财产,依照《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债务应当在遗产中扣除,由遗产的管理人或继承人履行相关程序。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张某妻子和儿子小张,指出其拒绝履行合同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小张终于同意从张某的遗产中支付未偿还的欠款,并与供销社达成还款协议。(《广州日报》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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