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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逮捕,“人格调查”说了算

2006-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格调查制度。检察官通过对《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的分析和对家长另外进行的问卷调查,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

2005年12月22日下午,小都随两个“哥们儿”出去玩。在打车回来的路上,“哥们儿”抢劫了出租车司机,小都“站脚助威

”,并分得50元劫款。劫案被迅速破获,犯罪嫌疑人很快落入法网,小都被移交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因其是在校生,且未满16岁,该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启动了“人格调查”操作流程。检察官先后访问了村委会、学校和当地村民,得到反馈的信息是小都从小很懂事,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也不错,其父母诚实淳朴,有一定监护教育能力,且其犯罪行为较轻,有悔改之意。海港区检察院根据《小都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向公安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书”,并建议取保候审。

小张是秦皇岛市某中学一年级学生,因偷同学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小张案情较轻,海港区检察院启动“人格调查”程序。在调查中,检察官发现,小张父母早已离婚,母亲改嫁到天津,父亲对其疏于管教,案发后,检察官多次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但其父母置之不理。因小张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予以逮捕”决定。对此,人们议论纷纷。

共青团河北省委权益部副部长付惠卿认为,这一司法实践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倡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一基本原则。付惠卿说,未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常常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依据“人格调查制度”决定是否批捕,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从而起到预防、挽救、感化并举的效果。

河北省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惠臣则认为,人格是心理学术语,检察机关应根据犯罪要件决定是否批捕,而不是根据人格调查的结论确定是否批捕,“人格调查制度”有碍法律公平。

(本文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中国青年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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