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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2006-04-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先生家共有父母及兄弟四人,父亲承租着房管局的四间公房,父母生前与李先生的一个弟弟共同居住。后李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父亲承租的房屋在2004年拆迁完。但拆迁款全由那位与父母一起居住的弟弟一人独占。请问,弟弟私改承租权是否合法;其余弟兄有无权利继承?

律师解答:

  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因此,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出现争议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北京晚报》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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