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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的钱,偷了也治罪”

2006-04-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23岁的顾新球是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郁家村人,初中毕业后,生活没有着落。2005年4月开始,他投奔至上海长宁区开服装厂的堂叔顾林峰那里打工,堂叔在自己的服装厂一楼专门腾出场所给其居住。

2005年5月14日下午,顾新球事先在服装厂门卫挂衣处窃得顾林峰房间钥匙,用钥匙打开顾林峰的房间,在床头柜小包

内窃得人民币7500元。当晚,顾林峰发现家中被盗,一再询问顾新球,顾新球矢口否认,顾林峰遂向上海警方报案。第二天,顾新球以外出打工为由,与服装厂结清工资后不辞而别,在上海将赃款挥霍一空。

2006年3月7日,靖江市法院判处顾新球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问题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刑法上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本案中的顾林峰与受害人顾新球是堂叔侄关系,不在近亲属之列,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日报》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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