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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始自“口香糖”的维权

2006-04-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9月16日,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清华大学博士李刚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购买了一盒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李刚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

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也负有一定责任。遂将以上单位告上法院。

该案首先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院鉴于全国牙防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驳回了原告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朝阳区法院。朝阳法院接到案卷后,原告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华夏时报》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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