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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劫持中的“生命至上”原则

2006-04-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就反劫持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犯罪心理学教授高锋。高锋认为,中国警方传统的理念是以暴制暴。对于劫持人质犯罪,警察往往带着仇恨,“要把坏蛋赶尽杀绝。”经验证明,在这种理念指导下进行的反劫持案的现场处理,大部分都是失败的。

高锋进而指出,在解救人质的案件中,“人质的生命应

该是放在第一位的,如果人质死了,劫持者也死了,可以称之为双输;人质被救出来了,而劫持者被打死了,叫缺位;人质既没有死,而劫持者也被我们救下来,称之为双赢。”

“尽管劫持事件是一种恶性犯罪,但强硬的以暴制暴的方式仍然是下下之策。况且武力解救和击毙劫持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人质事件对公众安全感的影响远远超过解救人质本身,因此解救人质的根本目的,是安定更多的人心。”正是基于以上分析,高锋提出了反劫持中的“生命至上”原则。

按照高锋的解释,在通常的反劫持案件中,“生命至上”原则中的生命,包括五种人的生命:人质的生命、谈判专家的生命、现场警力的生命、周围围观公众的生命、劫持者的生命。

高锋认为,首先,劫持者的生命也是生命,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宣判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去先期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其次,当着人质的面去打死劫持者,会对人质的精神状态产生摧毁性的破坏。

此外,高锋认为,如果凡是劫持者最后都把他打死了,这将形成一个误区,那就是劫持者必死。这将给潜在的劫持者一个反面警示,以后再进行人质劫持的时候,会变得更加疯狂和难以对付,使我们未来的谈判空间变得更加狭小。(《羊城晚报》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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