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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威胁公众安全

2006-04-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2岁的崔茂社是云南省会泽县农民。2005年4月25日,在山上做农活的他因被妻子嘲笑,一时怒起用锄头打死妻子和嫂嫂,打伤邻居。经鉴定,崔茂社在精神病症状的影响下作案,对作案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日前,崔茂社被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精神病患者犯罪是一类特殊的

刑事案件,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惨重,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据调查,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现象增多,主要是由于精神病患者增多,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有关政府部门收治不力。尤其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城市贫困户,因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往往任由患者病情发展。据2003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各种精神疾病患者已达1600万人,其中只有20%的患者到医院就医。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出现危害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如果不负刑事责任,则“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法律条文虽有如此规定,但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此外,对“由政府强制医疗”也没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条款,很难落实。

法官建议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及早出台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将精神病患者管起来。(《人民法院报》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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