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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婴儿享有继承权

2006-04-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苏省南京市张云(化名)和丈夫婚后6年不育,经查丈夫患有无精子症。夫妇俩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生子。2004年1月,张云成功怀孕。

然而,当年4月,丈夫被查出癌症晚期。病逝前两天,他留下遗嘱,声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坚决不要,并且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父母。丈夫去世5个月后,张云生下了孩子。但公婆

却持该遗嘱要求媳妇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搬走,无奈张云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庭审中,双方围绕丈夫死了生育权由谁决定,试管婴儿有没有继承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遗嘱在先”原则,遗产处理时应按遗嘱处理,但对于遗嘱效力认定,根据有关司法精神,张云丈夫生前签下了“人工授精申请”,即承认了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但在遗嘱中却以人工授精为由否认孩子的亲子身份;同时,他将房子赠予父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他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该遗嘱应为无效,张云所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4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作出判决,房产的一半归张云,孩子继承另一半中的1/3,张云的公婆继承另一半中的2/3。 (《人民法院报》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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