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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重点监测公职人员

2006-04-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备受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不仅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京华时报》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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