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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眺望权不要补偿

2006-05-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居德国的张小姐在上海市福山路新天国际大厦7楼有一套房子,室内光照充足,窗外视野开阔。张小姐后来把这套房子租给他人使用。

前年11月,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大厦物业告诉张小姐,需在她室外搭建企业标志广告牌,远在德国的张小姐当即提出异议。与物业交涉后,张小姐与中海公司达成“三方在协

商一致前,不得进行广告牌施工”的协议。

去年1月,中海公司传真通知张小姐的房客,即将安装广告牌,并很快着手施工。张小姐以最快速度赶回上海,但迟了一步,一块面积近50平方米的广告牌出现在窗外,房客也于当月底解约离开。

张小姐于是诉诸法律。一审中,张小姐的律师于大江提出,中海公司之举已损害了他人在良好、健康环境中工作、生活的权利。中海公司则表示,广告牌的全部手续和证本资料均完备,并不构成对张小姐“眺望权”的损害。中海公司提出给予张小姐适当补偿,张小姐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牌对张小姐向外眺望的视野的确构成一定影响,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眺望权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张小姐要求拆除广告牌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张小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但法律适用不当。中海公司在张小姐室外平台区域设置大型广告牌,除应取得政府管理部门批准,还应征得张小姐的同意。既然中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设置广告牌已获张小姐同意,张小姐要求拆除广告牌即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中海公司应拆除广告牌。(《上海法治报》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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