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提供病历 是医院的权利还是义务

2006-05-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刘先生手术痊愈出院后,因涉及保险理赔问题,需要提供病历复印件,他请求医院提供自己的病历材料。而医院告知刘先生,必须先由患者本人提出专门的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在申请获得医院批准后,才能拿到相关病历资料。在此期间,由于医院怀疑刘先生索要病历是为了和院方打官司,对刘先生的申请一拖再拖,

迟迟不予批准。最后,在经历漫长的等待后,刘先生才以每张纸一元的价格,拿到了自己的部分病历复印件。

请问,向患者提供其本人的病历或病历复印件,究竟是医院的权利还是义务呢?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患病时享有知情权。患者对其疾病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也承担告知义务。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客观性病历资料。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这是医院的法定义务。 (《解放日报》4.28张航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