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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假如拿不出四十万元

2006-05-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1月7日凌晨,24岁大学生张强驾驶一辆尼桑轿车在北京东二环香河园路西口,冲入道路东侧隔离带,将行人郭某撞死。经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张强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张强犯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他的悔罪态度、对受害者赔偿40余万元和其个人前途,最终从轻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应该说,

该大学生被免于刑罚,是法律人性化的一种体现。但假如酒后驾车撞死人的大学生拿不出40万元,无法以高额赔偿款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于这种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犯罪,该大学生即便是表现出真诚的悔意、个人前途非常美好,法院能作出同样的判决吗?

法律的人性化在无形中受到了资本意志的影响。换言之,在某些外界因素的“左右”下,法律的人性化会表现出不一致的“伸缩性”―――还是以本案为例,同样是酒后驾车撞死人,一个贫困大学生与一个家里拿得出大笔赔偿款的富家子弟,其“境遇”恐怕就有天壤之别,而在同等的状况下行为人得到的人性化宽容有了高下之分,法律的公正性就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外力因素“干扰”,将法律人性化面向所有人保持平等一致的尺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华夏时报》5.2陈一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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