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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他人偷电惹官司

2006-05-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34岁的王明(化名),家住河南省登封市某小区,常年经商。2005年12月15日8时,王明出门为客户送货。当他驾车行驶到本小区大门口时,看到门口小黑板上,醒目地写有一个告示:“各住户:本月电费总表读数3713度,分表共用2212度。经查明,王明家偷用电1501度,敬请各用户商量解决办法”。

看完告示,王明肺都要

气炸了。他来到门卫处询问。门卫告诉他,告示是小区电工李海(化名)14日一早写的。

王明本着“和为贵”的想法将黑板上的字擦掉。但令他没想到的是,16日他竟然又在小区门口黑板上看到称他偷电的内容。王明告诉门卫,如果看到李海回来,就让李找他说清楚此事。然而,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李海不仅没有主动找王明,相反竟将他家正在使用的电线切断,并停止供电。

2005年12月19日,王明一纸诉状将李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海停止违法行为,并公开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自己名誉损失5000元。

2006年4月1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海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小区院内,公开向原告王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同时,限被告李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明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为什么李海要用这种手段诋毁王明呢?据法官介绍,因用电总量与居民实际用电量严重不符,出现了“亏损”现象,根据小区物业条例规定,如果没有业主负责,就由电工负责,为了免去自己的“赔付”责任,身为电工的李海想到了上述“歪招”。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李海在小区大门口的小黑板上,写下王明偷电1501度的字样,诋毁了王明的名誉,在该小区造成很大影响,同时给王明的身心造成了很大伤害,故应当恢复其名誉,公开在小区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检察日报》4.29郭丛生刘隆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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