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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拍违法者,不属侵权

2006-05-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协管员在马路上拍摄交通违法者,并将照片提供给交警,由交警转交违法者的单位。这一举措合法与否,一直颇受质疑。

5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吴志明表示,有人曾经质疑马路抓拍者行为的合法性,并认为抓拍此类照片只能由具有执法权的交警来完成。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违法行为都有举

报的权利。

公民对闯红灯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采取拍照并送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此照片送往当事人单位,经单位负责人辨认是否系本单位职工的做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规定精神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依法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的做法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 (《劳动报》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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