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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演唱会不能“想唱就唱”

2006-05-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1月19日,“大地飞歌群星西安演唱会”举行。之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该演唱会主办方未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许可权为由,将陕西天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中国演出家协会、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庭判被告赔偿损失11万余元,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万

余元。

起诉状称,“大地飞歌西安群星演唱会”举办前,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一事,被告方拒绝支付。根据原告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授权,本场演唱会涉及原告行使表演许可权的有《好日子》、《辣妹子》、《大地飞歌》等8首歌曲。据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演唱会上使用上述曲目,已构成侵权。

法院依据《著作权法》,认为三被告侵犯原告音乐著作权,近日作出判决:天星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万元。  (《检察日报》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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