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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性侵犯羞启口自卫被判故意杀人

2006-05-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2月18日晚,在北京大兴,喝得酩酊大醉的郑某来到某足疗保健店,洗过头后,他先是要求老板娘李兰草为其全身按摩,后又提出让李帮助找“小姐”,被李兰草拒绝后,郑说“没有小姐那就是你了”。

遭到拒绝后,郑某扬言找人砸店,并多次抓扯李兰草的胸部、裤腰及下身,李兰草被郑某抓得疼痛难忍。情急之

下,李顺势用铺在郑某胸前的毛巾勒住郑的颈部,同时为躲避郑的抓扯,索性蹲下身猛勒郑的颈部,大约二三分钟。见郑某不动了,惊恐万分的李兰草跑出了小店,来到路边并拨打“110”报警。

然而,李兰草在对警方陈述案发原因时,仅仅说出如何对其辱骂的情节,而对郑某抓扯其胸部及下身的行为,却不好意思说出口,以致丧失了对其身体进行伤情鉴定的时机,导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兰草的人身受过不法侵害。

5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缺乏证据,无法认定李兰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李兰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30余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

法官忠告说,隐私部位受到侵害不能羞于启齿,否则因小失大,使本应属于正当防卫的情节无法认定,因而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中国妇女报》《北京晚报》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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