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隐瞒病史保险公司不赔

2006-06-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7年4月17日,王女士为其丈夫上了一份长寿安康保险(双倍型)。投保人、受益人均为王女士,被保险人是其丈夫,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合同订立后,王女士按时交纳了保险费。

2005年3月14日,王女士的丈夫因肝硬化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女士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故意不如

实告知其丈夫在投保前患有严重肝病的事实为由拒绝赔偿。为此,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万元。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女士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在投保书中的“健康告知栏”询问:“在过去5年内,被保险人是否患过以下疾病?”王女士填写为没有。而事实上,在1994年4月30日,王女士的丈夫曾因“病毒性肝炎”在北京佑安医院接受治疗。王女士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判断及是否同意承保。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报》6.5)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