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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界定卖淫嫖娼无法律效力

2006-06-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该规定6月1日起施行。

“生活所迫”能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有人说,该规定的实行是理念上的进步;有人说,

这么做是对法律的亵渎。

法律专家认为,目前,国内尚未明确界定何为卖淫嫖娼行为。江苏省公安厅的想法、做法无可厚非,值得称赞。但是,地方释义缺少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为依据。也就是说,民警可以按照这个意见去执法,但如果发生诉讼,却不能拿这个“意见”作为依据减轻、减少自己的责任。

实践中,基层民警感到,该法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现实中困扰仍在。

南京市后宰门派出所一位办案民警说,今年除夕夜,南京市的王先生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名叫“浪漫激情”的女性,对方主动发出一夜情的邀请。二人在酒店浪漫过后,王先生在回家途中发现,钱包里少了800元钱。这让他感到很恼火:一夜情怎么能收钱?顾不得脸面的王先生当即报了警。民警迅速赶到酒店,却发现“浪漫激情”其实是个男人。

“同性之间实施性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陷入“法无明文规定”难题中的民警,不知该如何处置这两个人。

如今,指导意见中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但江苏省妇幼保健医院门诊部张医生却有着自己的看法:“现在的科技发展,连处女膜都能人造,卖淫者初犯还是屡犯我觉得不好界定。从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角度出发,我认为这项法规的出台会有‘空子’可钻。”(《法制日报》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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