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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婚外情法律的作为有多大

2006-06-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8岁的黄女士是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1983年,她和陈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夫妻十分恩爱。

可到了2002年,黄女士发现,丈夫开始经常彻夜不归,并和一位年轻女子梁某有不正当的关系。2003年9月12日,陈某和梁某生下一名女婴,并于同年12月在琼山区买了一套房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在忍无可忍的情

况下,黄女士于2005年12月1日以陈、梁二人犯重婚罪为由,向琼山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今年4月21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梁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由于梁某对自己造成伤害,黄女士想追诉她的赔偿责任。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符琼芬律师说,起诉第三者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无过错方的配偶,第三者不能作为离婚过错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婚外情属于道德调整范畴,法律不宜过多地进行约束。而如果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则可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检察日报》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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