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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12年难“亮剑”

2006-06-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反垄断法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更是被尊为“经济宪法”。

早在1994年,国家便将《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因各种原因,迟迟没能出台,因为这部法律触动了相关利益者太多敏感的神经。

行政性垄断是反垄

断法中呼声最高、分歧最大的内容。反对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使把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纳入反垄断法,也不会起多少实质性作用。反行政垄断的规制对象是政府部门,对政府如何罚款、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现行法律都无法回答这些问题。

支持者则认为,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中国的行政性垄断更为普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也更大。如果不涉及反行政性垄断,中国的市场经济也就永远不能走向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

部门利益的协调无疑是其中又一个关键因素。我国现行的涉及反垄断方面的法规主要分散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以及众多的行政性法规之中,这些法规有不同的执法部门,这些部门之间无疑存在着利益或权力冲突。《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启动后,对于是否应该建立统一执法机构,各方一直存在争论。

目前,通过出台反垄断法遏制外资的大举、恶意入侵,也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但有业内人士担心,反垄断法关于并购方面的规定分寸很难拿捏,轻了可能起不了作用,重了又怕影响外资进入的速度。经济全球化把原来反垄断制度的生存空间大大改变了。这也使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变得更加困难。

(《?望东方周刊》2006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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